居民王女士将闲置的房屋出租,不料,在此期间,承租人却意外在该房内被人杀死。好端端的一套房子,竟然成了人们非常忌讳的“凶宅”。王女士只得将房降价卖掉,对损失的2万多元,她要求杀人者赔偿……
出租房变“凶宅” 2006年12月3日,李某和张某租用王女士在辽宁沈阳铁西区的一处住房。2007年1月4日,房主王女士发现屋内死亡的张某后,报告公安机关。 警方最终侦破确定案件事实为:2006年12月30日凌晨,李某在承租房内将张某毒死,抢走张某的手机和捷达轿车后逃离。 经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好端端的一套房子,就这样成了人们非常忌讳的“凶宅”。
行凶者赔偿差价 由于李某在出租房内故意杀人,王女士是不敢在此居住了。但“凶宅”可怎么卖啊? 为卖掉房子,王女士只好隐瞒房子曾经有过命案的事实,最后以19.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张女士,张女士还同意替她支付所得税。但张女士支付全部房款准备更名时还是得知了命案真相,遂决定退房。 王女士只好将该房屋又以17.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于某,并告知其真相。王女士因“凶宅”,房子少卖了2.3万元,自己还交纳了1750元的所得税。王女士因此要求行凶者李某赔偿她的房屋贬值损失。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王女士的房屋内实施杀人行为,客观造成王女士在卖房中降低价格,产生贬值损失,虽然房屋的性状及其使用价值没有改变,但李某的杀人行为与王女士低价出卖房屋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李某对王女士两次卖房的差价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法院于近日判决李某赔偿王女士24750元。
判决尊重善良习俗 辽宁沈阳铁西区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对非正常死亡有恐惧感和不吉利感,该房因“凶宅”原因被迫降价出售有这方面原因。所以,房屋的交换价值因此而贬损是客观存在的。 对此类纠纷如何裁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可发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效。法院最后维护了卖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角度上尊重善良的人文习俗。
相关链接: 卖房要如实相告 对于卖方来说,应诚信披露房屋历史,如选择隐瞒信息导致纠纷,法律也会适当介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决退房或补偿。 而对买方来说,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尽量多方打听或要求卖房人披露出售房屋中是否发生过不幸事件,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比如:卖房人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如果买房人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房人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降价。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卖房人认真考虑隐瞒不幸事件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房人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